第633章 正式启动的瀚资本 TrojanRW
头的英国绅士,身形瘦削,但脊背挺得笔直。银灰色的短发向后梳得一丝不苟,脸上带着一种经年累月浸润在合同条款与法律文书中才能养成的沉静。一双深陷的眼睛,在镜片后面闪烁着锐利的光芒。
「这是欧洲私募股权行业对他的称呼。而且,我们都知道,这绝不是一个虚名。」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英国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行业,几乎是一片蛮荒之地。
没有适用的法律载体,没有成熟的基金结构。那个年代的投资人,如果想要设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要么走离岸路线,通过开曼或泽西岛设立复杂的离岸架构,要么使用低效的投资信托。不仅管理成本高昂,还总是招致监管机构的不满与警惕。
而乔纳森—布莱克改变了这一切。
1982年,他加入了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律所,jber。在那里,他接到了一个棘手的任务,为一只风险投资基金设计法律架构。
当时,没有人知道该怎么做。
有限合伙制在商业领域并非新鲜事物,但将它应用于投资基金?几乎闻所未闻。
然而,布莱克敏锐地挖掘出了一部沉睡已久的法律。
《1907年有限合伙法》。
这部法律自颁布以来,已经在英国的法典中沉寂了将近八十年。它原本是为普通的商业合伙关系而设计的,区分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及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布莱克看到了它的潜力。
他创造性地将这部古老的法律,应用于现代投资基金的架构之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决策,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一也就是那些提供资本的机构投资者一只需要出钱,无需参与管理,责任也仅限于他们的出资额。
这个结构,后来被称为「私募股权有限合伙模式」。
而它的意义,远不止于法律技术层面的创新。
更关键的是税务问题。
在布莱克介入之前,英国税务机关对基金管理人的附带权益一也就是他们从投资收益中分得的那份超额利润—究竟应该如何征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而布莱克,亲自与英国税务机关进行了漫长而艰苦的谈判。
最终,他说服了那些穿着灰色西装的公务员们,使他们同意,附带权益应当被视为资本利得,而非普通收入。
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从成功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远低于普通所得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率进行征税。这一税务优惠,直接决定了私募股权行业的盈利模式,也是无数基金经理愿意承担风险,追逐超额回报的核心驱动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布莱克用一部沉睡了八十年的法律,和一次改变税务规则的谈判,奠定了整个欧洲私募股权行业的地基。
在那之后,他起草了英国风险投资信托的规则。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他领导着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税务与法律事务,并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第一位被选入英国风险投资协会名人堂的法律顾问。
毫无疑问,乔纳森—布莱克是欧洲私募基金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他几乎凭一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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