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627章 大结局  浙东匹夫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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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帮助你们!

就凭你们的传媒科技,广播都不多,很多国家电视更是一家都没有,如果放开不监管,我们德玛尼亚联邦渗透你们简直易如反掌!

但我们握着绝对优势文化和传媒话语权,却不屑于去对他国指手画脚,这是我们的自律。我们不屑于利用意识和文化的优势地位干涉霸凌他国,反而希望防微杜渐先建立起一套各国平等监管的好机制,你们居然还不想领情么?”

戈部长的话掷地有声,都是大实话。

在1943年这个节骨眼上,德玛尼亚的传媒和宣传部门是绝对的文化强势方,只有它劝降别人的,没有别人劝降它的。它肯自我约束,其他国家都该庆幸才对。

恩威并施之下,这个公约也就被原则上通过了。还有些许细节条款,将来再根据实践慢慢修约。不过,随着这个公约条款通过,新的问题也会产生。

因为存在“在a国不合法的东西,到了b国国内就合法”的套利空间,那就肯定会有a国人特地跑到b国去从事这个行业的问题。

这个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就有“国际私法规避问题”的研究课题了。后世国际私法教材上大名鼎鼎的鲍富莱蒙王妃案,就是19世纪的案子,当时法兰克还是天主派国家,不承认离婚。而德玛尼亚是新派国家,承认离婚。

鲍富莱蒙夫人为了离婚再嫁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戈王子,就特地放弃了自己的法兰克籍,入了德玛尼亚籍然后离婚再嫁。

后来法兰克的法院判鲍富莱蒙王妃的换国籍行为无效,离婚也无效,因为“她换国籍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适用法兰克的法律”。

所以,法律规避问题的法理讨论,已经有充分的基础了,不用各国外交和司法有关部门再讨论。如今只是需要把法律规避问题套用到国际传媒监管上。

对此,鲁路修大统领举一反三地指出:未来在德玛尼亚国内,如果有德玛尼亚公民要放弃德玛尼亚籍,去那些监管宽松的国家从事德玛尼亚国内干不了的创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德玛尼亚是否要求他国将其引度回国,那就要看其出国后的经营行为的目标市场在哪里。

说人话,如果一个人为了拍黄毛,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但他拍出来的片子是赚法兰克人的钱的,或者是出口到其他第三世界赚国际市场的钱,那就可以认定他换国籍的行为不是刻意的法律规避,德玛尼亚方面也不会要求按照之前的引度公约遣返回国内制裁。

但是,如果一个人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拍出来的东西还要传回德方国内,赚的是德玛尼亚人的钱,那就可以判定他的行为就是为了规避德玛尼亚国内法的适用,就算追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引度回来。这个思路,既符合了法理学,没有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也没有限制那些真心觉得德玛尼亚不好的人出去追寻自己的生活。只要他别出了国拍了片之后还回来赚国内的钱,那就没事。

同时,这也和当初鲁路修在刚果实行的那套“对于拿了政府补贴和政策红利的企业,必须逼他们出海竞争,出海有成果才能宽宥”有异曲同工之妙。

或者说,和地球位面70年代初朴统领那套“骗了国家的补贴,只要你真的去国际市场拚杀,赚洋人的钱,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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